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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地震新莊博士的家


問題


我需要一些詳細資料...如:倒塌原因...倒塌的方式...以及建商、建築師所造成的缺失內容和這起事件的民事及刑事判決內容...感謝了...(很多報紙跟新聞和網路都沒有很詳細的訊息...)


最佳解答


請上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全文!因篇幅關係,以下僅節錄 1. 刑事 【裁判字號】90訴緝136 【裁判日期】901231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 主 文 丁○○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壹、緣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七八一號、七九五之一地號之土地(變更前為西盛段 、西盛小段八二西盛小段八二、八二之十六、八二之五六地號)、同段七八三地 號土地(合併重測前為西盛段西盛小段八二之十七、八二之五八地號),為劉炳 貴、劉炳信(以上二人均以審結)、林慶輝三人自民國(下同)六十七年間起所 共有。嗣於八十年七、八月間,由丙○○(已審結〔林慶輝之兄〕)出面協調劉 炳信、劉炳貴,建議將該等三人共有之土地興建住宅出售,可由土地共有人合資 組成建設公司來投資興建,經數次洽談決議興建地下二層地上十二層(以下簡稱 十二樓)及地下一層地上八層(以下簡稱八樓)各三棟之大樓(嗣並取名為「博 士的家」),對外銷售牟利。劉炳信、劉炳貴、林慶輝三人乃於八十年九月十一 日,在劉炳貴住處共同簽訂「合作興建房屋協議書」〔另由丙○○、劉炳文、劉 炳杉為該契約見證人〕,丙○○、劉炳信、劉炳貴又於八十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許,在劉炳信景福路住處開會,建築師連志謙(已審結)亦列席報告 ,會中決定以約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聘請建築師連志謙負責該建築案之設計 、監造及請領建造執照,丙○○出任之後成立之和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和昌公司)之董事長,劉炳貴任總經理,劉炳信任副總經理。嗣和昌公司於八十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設立登記成立,由丙○○擔任和昌公司之負責人,其與劉炳信 、劉炳貴、林明堂(已審結〔丙○○之弟〕)等四人,並著手於申請建造執照、 洽商營造廠租牌、及自行招商雇工興建房屋等事宜。 2.民事 裁判字號】 89,重訴,65 【裁判日期】 9101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壬○○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和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丑○○、寅○○、嘉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卯○○、己 ○○、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億柒仟零陸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新傑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華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金額在新台幣貳億壹仟玖佰玖拾壹萬肆仟 玖佰陸拾陸元之範圍內,應與前揭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億壹仟玖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和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丑○○、寅○○、嘉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卯○○、己○○、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被告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莘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丙○○、乙○○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和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丑○○、寅○○、嘉信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卯○○、己○○、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捌億柒仟零陸 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被告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 台幣貳億壹仟玖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億九千三百四十七萬零八百十六元整 ,及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依職權宣告免供擔保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台北縣新莊市「博士的家」大樓即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新莊市...被告辰○擔任土木技師,並於八 十三年九月五日取得使用執照。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地震時,「博士的家 」C棟倒塌,並壓毀同路二九○巷八號及十號住戶之房屋及財物,另壓損同路 二九○巷一號(一至五樓)房屋及財物,致住戶四十三人死亡,多人受傷,A 、B棟結構破壞,不堪居住。 2009-02-18 11:04:11 補充: 判決全文中為說明侵害行為與因果關係,會提到為何該建築有瑕疵而造成損害 2009-02-18 11:07:28 補充: 被告辰○雖為土木技師,詎其並未親自執行職務,而將技師牌照出租予被告嘉信公司,被告己○○為建築師任監造人,惟亦未善盡監造之責,致捆綁鋼筋僅為九十度彎曲,不符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一百三十五度,箍筋間距遠大於建築技術規則第四一○條第四款所定之十公分,混凝土強度不足且加水,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第四○八條所定不得少於每平方公分二一○公斤,灌漿不足,部分混凝土保護層甚至完全沒有...等,致「博士的家」建物結構有重大瑕疵,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地震時,「博士的家」C棟倒塌, 2009-02-18 11:07:57 補充: 上述為民事判決中所述。 2009-02-18 11:13:37 補充: 較詳細的內容可見刑事判決之理由項,因內容過多,請自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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