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車禍問題 - 請專家幫幫我
問題
本人於11月22日時,騎摩托車前往上班途中,在行經一段三岔路口時,與一輛休旅車發生車禍(他車頭撞我機車側面),他是左轉車(有打方向燈,但他前方有台比他大的休旅車擋住他的視線),我是直行(時速約30-40),撞倒在地後,由於開車的人可能過於緊張,煞車踩成油門又將我連人帶車推行了5-...顯示更多本人於11月22日時,騎摩托車前往上班途中,在行經一段三岔路口時,與一輛休旅車發生車禍(他車頭撞我機車側面),他是左轉車(有打方向燈,但他前方有台比他大的休旅車擋住他的視線),我是直行(時速約30-40),撞倒在地後,由於開車的人可能過於緊張,煞車踩成油門又將我連人帶車推行了5-8公尺左右,造成全身多處擦傷,左小腿深及見骨的嚴重撕裂傷等。對方只有在當天與我到急診室,隔天請家人到醫院探視我ㄧ次後,就沒消沒息了,出面與我談的都是承保她們的保險公司的人,而我要求的賠償也都一直被這位保險員不斷的砍價,他說可能雙方都有責任,(所有要求賠償均附有單據,而我還沒要求精神賠償費)。由於當時直接送醫所以沒有做筆錄,而後續連絡警察,他說叫我與當事人先談談,屆時作筆錄的時候,可以直接簽和解或提告...想請問各位專家,我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手上握有什麼資料會對自己比較有利?謝謝!!PS:要求賠償金額總共為41000元(包含醫療、修車、薪資)更新:醫生開立休養(含住院)4個禮拜證明,薪資以每日1000元計算(實際超過1000)修車費7000需專人照顧1個禮拜6000住院期間醫療費用、膳食費、交通費、掛號費約2000-3000更新2:當時警察有到現場。
最佳解答
本人於11月22日時,騎摩托車前往上班途中,在行經一段三岔 路口時,與一輛休旅車發生車禍 (他車頭撞我機車側面) ,他是 左轉車(有打方向燈,但他前方有台比他大的休旅車擋住他的視 線),我是直行(時速約30-40), 依你所敘述之狀況,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你]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執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撞倒在地後,由於開車的人可能過於緊張,煞車踩成油門又將我連人帶車推 行了 5 - 8公尺左右,造成全身多處擦傷,左小腿深及見骨的嚴 重撕裂傷等。 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對方只有在當天與我到急診室,隔天請家人到醫院探視我ㄧ次 後,就沒消沒息了,出面與我談的都是承保她們的保險公司的 人,而我要求的賠償也都一直被這位保險員不斷的砍價,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他說可能雙方都有責任,(所有要求賠償均附有單據,而我還沒要求 精神賠償費)。 由於當時直接送醫所以沒有做筆錄,而後續連絡警察,他說叫 我與當事人先談談,屆時作筆錄的時候,可以直接簽和解或提 告... 沒錯! 想請問各位專家,我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 一: 先釐清肇責歸屬! 二: 認清求償對象! 手上握有什麼資料會對自己比較有利 ? 必要時注意6個月的刑事法定追訴期限,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謝謝 !! PS : 要求賠償金額總共為 41000 元 ( 包含醫療、修車、薪資 )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求償者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理賠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追訴時效為二年]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其他答案
依你所陳述,本次肇責應該對方多一點,另外就你的傷勢(醫生開立休養(含住院)4個禮拜證明)來看,41000絕對不過份,保險業務員所提的你不要理他(因為你有不接受的權利),個人建議你,依照下列項目逐項列出損失(當然單據都需符合)向對方求償,如果對方保險公司不接受,你就表明說要提過失傷害罪,我想以你的傷勢41000元不過份。(如果確認肇責對方多,可對保險公司強勢一點沒關係。)強制險的申請(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總醫療最高二十萬一、健保醫療收據,實支實付。後續如還有醫療收據,可再申請二、交通費,以計程車收據為準,門診來回各算一次。三、看護費,有住院,診斷書上有寫明需人看護…等皆可申請一天一千最高三萬。四、急診費用如救護車收據五、輔助器材收據即可向對方求償的部份一、薪資補償必須要有兩個要件,1診斷書上證明(你已有)2薪資證明,如扣繳憑單、薪資轉帳…等,換算1天多少錢向對方求償。二、其他醫療--非健保之類的醫療收據。三、財損-機車維修費收據或估價單,還有其他財物損失都可認列。四、五、精神慰撫金受傷這段期間,造成個人及家庭上的困擾,其認定的金額,無一定的金額標準,需自行判斷損失。你沒有報警做筆錄~~保險公司那裡的錢就不好下來了~~有拍照嗎??有證人嗎??都過了這麼久~~沒備案~~以後要告也可能不好告~~還是建議~~快去警察局備案~~請對方出面處理~~是可以談個合理的金額~~什麼精神賠償費~~你又沒被撞到腦袋~~我覺得..該要人家賠的~~要去拿~~不合理的~~不要多拿~~去警局可以直接告他人身傷害~~那好像要和解~~不然必須坐牢或罰款~~用這點下去告他~~讓他把和解金拿出來再和解~~不然你就要有時間上法院跟他走~~希望上法院前就能好好解決~~先去報案~~警察會優先處理的~~警察他們都希望大事化小~~當時沒備案~~就是件不對的選擇~~因為對方沒跟你談好賠償條件~~我之前有備案~~可是跟對方都談好~~車修好~~醫療費都拿了~~我才去簽和解書~~這個對自己的保障才夠~~題外話~~他們保險公司看到我的車..說不用修了..爛車..要我拿5仟走人~~我很堅持~~我只要車能騎~~麻煩他們要修好~~哈..(修車費1萬..)參考資料:自己
以上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家,如有侵犯請留言告知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209000016KK05531
BD81A8B1B203CBB1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